股权转让价值应当按转让时经评估、审计的现金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转让价格,而非按股权原值进行转让。当然,股权价值与设立公司时的股权价值变化不大的,可以按设立公司时的股权价值转让。但如果公司经营业绩不佳,股权价值贬损,则实际转让股权的价格可能会低于股权原值。
股东转让股权之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决议分红的,只是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落实,则应当由原股东享受红利分配。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股权转让前的权利义务由原股东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则由新股东(受让股东)享有和承担。不过,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已经对转让之前未分红利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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