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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诉讼须知

共同诉讼人应共同到人民法院去打民事官司的情形

日期:2013-04-14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同诉讼人应共同到人民法院去打民事官司。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2人以上的是共同诉讼人。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特点是诉讼当事人合并,即诉讼主体合并。共同诉讼人可能在起诉时发生,也可能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追加而形成。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同一类型。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中,由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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