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换句话说,诉讼行为能力就是指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唯一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要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还必须同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均属无三斥讼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设立了诉讼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情况,在当事人的列项上,应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列为当事人,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只能列为诉讼代理人。
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它的诉讼权利能力一样,都是白依法成立时产生,于撤销、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时消灭。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诉讼行为能力与法人相类似。他们的诉讼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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