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允许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将诉讼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接替后成为诉讼当事人继承诉讼,即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原因是由于民事权利的转移,即原当事人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转移或被他人继承。例如在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继续诉讼;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与其他企业合并而消亡,合并的企业因承担该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而继承诉讼。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时,原被承担者当事人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所承担的当事人继续有效,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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