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此即当事人的更换制度。
《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的更换,但当事人的更换在民事诉讼中常有发生,既有更换原告的情形,也有更换被告的情形,还有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都应予以更换的情形。当原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原告不愿退出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的,终结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人民法院通知更换,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的,裁定驳回起诉;更换被告,符合条件的被告应当参加诉讼,如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予以拘传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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