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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是广东省某市某电子公司的保安。20 05年12月20 日晚3点,李某像往常一样到公司的值班室值夜班。3点10分左右突发急性脑出血,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在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确认,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狭窄,同时据公司其他员工证明,李某在当班前的休息时间同朋友一起通宵打牌。另外,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了解到,公司没有为李某买工伤保险。因此,李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又能否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补偿成为纠纷的关键。那么,工作时间犯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脑出血发病主要原因是长期高血压、动脉硬化。绝大多数患者发病当时血压明显升高,导致血管破裂,引起脑出 血。因为具体的发病原因 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所以,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将其按 工伤处理的规定。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 负伤处理。当然,如果疾病是工作所引起的,就应该视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疾病不是工作引起的,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

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的病情类型,应当依据医理上可能发生的病因和发病时的具体外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合理判断。还可以借助科学鉴定手段加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此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为条件的,且取消了把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丁伤条件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比劳动部原来的规定有了进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强调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和在一定的时间内死亡的内容,有了较强的操作性。

此外,与疾病相关的工伤认定,个人申请,申请期限为一年;待伤情稳定后,如有并发症或后遗症影响劳动者生活能力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依照构成的伤残等级,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看来,虽然此类工伤认定难度较大,但是只要依照法定程序,问题大都可以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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