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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工伤,劳动者将以什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5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肖某在某建筑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07年9月10日,肖某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对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头部受伤。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建筑公司了解情况后拒绝支付其医药费。肖某认为自己的伤势属于工伤,医药费理应由公司和伤害自己的人共同支付。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认定工伤的呢?

因为工伤的认定意味着由单位负责伤害损失,所以,当事人的伤情性质如何界定,对于一般的工薪收入者而言是很重要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丁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案中,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去工地的,被打致伤的地点和时间都属于工作范围,所以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其因为脑震荡而花费的医药费均应由公司和伤害肖某的过错人承担。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内容,在工 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这里所说的“工作时间”和“工 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在工伤认定上,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认定方可作数。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依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呵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我国各地医疗水平存在差异,所以,相对应的工伤医疗待遇水平也有所不同。具体额度应当依据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办法而定。被保险人治疗工 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确有需要转外地治疗的,期间昕花费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本企业职引因公出差标准给予报销。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工伤而休息的期问,法律上被称为“ 工伤医疗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休息期都属于工伤医疗期。只有当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候才符合此时期的法定要件。简单地说,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 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 伤医疗期应当按照伤情轻重给予不同的休养时限。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是,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 伤津贴。工伤津贴的具体额度可以依照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水平来发放。

这么发放是有法可循的。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 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停止 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时问,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 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工伤的认定上,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认可 ,劳动者可以到相关的司法鉴定部门作司法鉴定,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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