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徐某大学毕业后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10月24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2009年10月4日徐某因患白血病住进西安某医院治疗至今。其所在公司在其患病之初还对其给予特别照顾,发放基本工资并前来探望,后期得知完整病情之后,就想方设法克扣其工资,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试问,劳动者在医疗期的待遇如何界定?
医疗期就是指用人单位所聘用的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在这段时限内,劳动者由于需要治疗而不能参加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我国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将会依法裁决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无效。
依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三条相关内容,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结合本案,徐某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当治疗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 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患病职工因为治疗疾病不仅可以获得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工资待遇,主要表现为: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以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用人单位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其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个具体的数额可以在法定的比例内,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由此可见,生病误工的劳动者不能因为病情而放弃自己赢得的权益。如果在生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提出了无礼要求,或无故解约,不负担任何治疗费用的话,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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