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来源于同一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同一家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和注册是完全可以的。
不同企业在不同类别中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从商标审查角度上说,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这些企业间原本毫无联系,而只是相互抄袭模仿商标,这对双方来说,利少弊多,也就不利于双方的发展。倘若一家商标倒了牌子,也会给另一些企业商标信誉带来影响。从版权角度上说,抄袭模仿别人商标是不允许的。
企业应当使用自己的独具特征的商标,这样才有利于正当竞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
从国际条约的角度,我国已参加《巴黎公约》,应对驰名商标在相关商品上适当扩大保护范围。比如“海尔”商标,虽然该商标只在第11类冰箱上注册,但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一般不允许使用或注册,假如有人在第32类汽水上申请注册,也会被驳回。因为,这样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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