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二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三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之情形,即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受托人在承诺补足委托资产本金损失之外,对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这种填补损失承诺可以分别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类型。
保底条款的不同类型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有何影响,具体来说:
(1)在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场合。因为委托人缔约的目的在于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故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可以融资的证券,均应当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据此,在订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场合,法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按照企业间非法拆借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委托人为自然人、受托人为法人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处理。
此外,《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据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限制民间借款利率规定发布之前,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中,认定借款利率不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克服目前因民间借款利率过高而给社会造成的各种弊端,更好的发挥民间借贷便捷.互助、有偿的优势。
(2)在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场合。因为条款中明确约定对收益或者超出部分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故此类情形中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与纯粹的借贷合同之目的并不相同,而是具有混合契约的色彩,即借贷、委托、保管、投资等诸多契约内容因素,故不应当将此类合同简单地认定为借款合同,而应当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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