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学名家论坛

商业银行应否对被犯罪分子支取及消费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日期:2013-01-08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将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事实发生后,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的商业银行应否对被犯罪分子支取及消费的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刊登的“王永胜诉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