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额补偿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该律师委托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刊登的“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诉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事务中,应当尊重委托人关于接受调解、和解的自主选择,即使认为委托人的选择不妥,也应当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提供法律意见,而不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上述行为不仅侵犯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同时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条款亦属无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