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于2008年12月24日晚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向人民法院起诉称,与乙公司洽谈时,乙公司公关经理将其法定代表人灌醉,乘机与其签订了违背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利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购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胡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因 此,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委过于人。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签订合同是典型的经营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的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不应当引用该条第2款,指责对方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样,才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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