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
在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有的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在运单上注明“包装不固,货主自负”等“特约免责”条款。按照铁路法第18条的规定,凡不属于免责条件的,即使承运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关于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约定,违反了铁路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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