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哪个承运部门作为被告应诉?
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虽然各个铁路局、铁路分局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始发站、目的站及各个与运输有关的运输单位都是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各承运单位与托运人之间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虽然作为被告的到站不一定是责任站,只要是承运人的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彻底解决纠纷,如果应诉的承运部门不是责任站,法院可追加责任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起诉有明确责任的铁路部门,法院应当将责任站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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