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代办运输人的诉讼地位?
代办运输人(下称代运人)与承运人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代运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另一种以委托人(即货主)的名义签订合同,代运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代运人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因此,代运人可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如果代运人将债权转让与货主,则货主可直接依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债权,代运人不再作为债权人参加诉讼;如果代运人以货主的名义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则货主应直接依据运输合同主张权利。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