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负责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临时性组织。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织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织还可以聘请必要的业务人员协助进行具体工作。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享有下列职权:
(一)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
(二)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三)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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