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一经宣告企业破产,立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依法由清算组接管。
2.从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列席债权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从破产宣告之日起,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转变为破产债权人,他们对企业享有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债务人转变为破产债务人,其在破产宣告前所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清算组织依法重新确定。如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织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也只能向清算组织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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