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受送达人的关联公司员工签收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的法律效果认定
2024-17-5-203-06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鲁执监14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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