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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适用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中禁止反言原则的具体适用

作者 柳家彬 柳家彬律师丨辉岩所,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禁止反言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其内涵是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即当事人陈述应前后一致。实践中,在某些诉讼场景下,当事人一旦承认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就不得随意撤销或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

本文作者就多年执业经验与真实案例,对现民事诉讼法律框架下如何具体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展开讨论。

什么是“禁止反言原则”?

早在1877年,英国法官卡恩斯勋爵在审理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案时首先提出了“禁止反言”的观念,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直至1947年,这一观念被英国大法官丹宁传承,并将其确立为一个法律原则。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无“禁止反言”的称谓和明确概念,该原则体现于民商实体法、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的办案实践中,例如: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诉法解释》第229条“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9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民诉法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有学者认为,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实体与程序落地应用中的产物,也有学者认为,禁止反言原则是由自认规则派生而出的一项重要认证原则,是对自认规则的补充和强调。总之,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抽离出我国“禁止反言原则”的司法实践概念: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不得擅自推反自己承认的事实。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般如何适用该原则?

1、再审理由与原审主张矛盾,不得据此再审

【援引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90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年某、朱某、司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关于朱某、司某申请再审新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首先......其次,本案一审中,年某、朱某、司某及A公司均主张年某、朱某、司某系案涉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现又主张系代A公司持有,有违禁止反言原则。再次,案涉《合同书》中并未约定A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年某、朱某、司某关于该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2、前后庭审陈述不一且无合理解释,采信在前陈述

【援引案例】

(2023)辽01民终72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欠据真实性的问题。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尹某答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背景是原告没给我开发票,让我写个欠条给他平账。……”在被上诉人(原告)当庭举证出示欠条时,一审法院询问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回答“是我写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欠据真实性及签字均予以认可,亦未申请鉴定,但在二审中又主张该欠据内容不真实,签字非其书写,与其一审陈述明显前后矛盾,对此,上诉人解释为一审未给其留有寻找证据的时间,该不解释不能视为是对其前后做出相反陈述内容的合理解释,根据禁止反言的证据规则规定,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3、另案对同一事实陈述前后矛盾,采信在前陈述

【援引案例】

(2021)鲁13民终30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刘某在本案庭审中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并提出《借条》的出具系用于虚假诉讼,一审法院对该说法不予采信,理由如下:第一,刘某在(2018)鲁1311民初2242号案件庭审中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在本次庭审中则予以否认,其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前后明显矛盾,本次诉讼中亦未对前后矛盾陈述予以举证证实,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在前陈述;第二,根据隋某提供的录音光盘,刘某在录音中多次提及向隋某偿还款项,且在隋某提及第一次起诉撤诉时未提出异议,刘某现主张不存在欠款事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4、另案因抗辩获得诉讼利益,采信在前抗辩

【援引案例】

(2021)最高法执监288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能否以A公司在另案中的答辩意见和上诉理由及另案判决认定事实为依据判定A公司对B公司负有到期债务进而予以执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A公司自身在(2017)陕民终1231号、(2018)陕民终272号的一审答辩意见及二审上诉状中均没有从实质上否认本案3600万工程款的存在,反而是将案涉3600万元作为已付B公司工程款,提出其已超付工程款的抗辩,以实现在该两案诉讼中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利益。实际上,该两案的终审判决基于A公司自身的诉辩理由。故,案涉3600万元实际已经另案判决审理,A公司在另案中已经实现了折抵3600万元已付工程款继而减轻相应连带责任的诉讼利益。本案中,A公司转而又否认该3600万元到期债务,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有违诚信原则......综上,A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A公司的申诉请求。”

5、一审认可鉴定后又上诉质疑真实性,不予支持

【援引案例】

(2020)渝05民终662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原文】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四条(已被修订)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检材1、2及五份样本均经过一审庭审质证,付某对检材1、2和五份样本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付某在二审中对检材和样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以检材和样本可能在一审鉴定之前存在变造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一审司法鉴定所用的样本和检材在鉴定之前是否已经对其荧光特性进行处理的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付某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上诉意见已经改变了其在一审中的陈述,付某应当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因付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检材及样本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本院对付某针对检材和样本真实性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付某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律师建议

1. 涉诉过程中,应统筹规划,制定前后一致的起诉或者应诉策略;

2. 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对自己以言词作出的各种表示负责,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前后一致,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建议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辞的言论或行为;

3. 无论是起诉还是应诉一方,都应审慎行使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诉讼原则,如有需要,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活动、应对诉讼程序,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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