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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日期:2024-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在第152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第二,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思,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则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显失公平应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第一,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第二,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对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而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恶意的。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欺诈既包括相对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也包括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同时,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被欺诈人在因欺诈陷入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的合同。由此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第二,胁迫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即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人身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三、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一般认为,合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后果。

(一)返还财产

依照民法典第157条前段的规定,所谓返还财产,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其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则负有返还对方的义务。

(二)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7条后段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要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过错是合同被撤销后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除民事责任外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合同被撤销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以后,是采取诉讼还是仲裁的方式,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如何选择管辖的法院等。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就确立了合同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独立性规则,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当合同被撤销后,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解决其争议。

五、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5条、第157条、第500条、第5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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