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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消极履行是行使抗辩权还是构成违约行为应如何审查认定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消极履行是行使抗辩权还是构成违约行为应如何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权条件成就时,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解除权,但基于业务模式的特点、商业风险的判断、履约磋商的经验等,对方当事人不选择行使解除权,而是通过消极履行己方义务的方式,以期达到促使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但从客观上看,该消极履约行为亦与合同约定不符。例如,在问题来源案件中,接受服务一方未依约支付服务费,此时提供服务一方未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选择降低服务标准以促使对方履行付款义务。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将消极履约行为视同违约行为,当可明确认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在先时,对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为促使合同继续履行而未依约履行义务,如果该行为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抗辩权行使条件,则该行为应被认定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判断行为是行使抗辩权还是违约,应关注以下问题:系争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业务模式、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是否成就、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否成就。需要注意的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在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守约方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存在行为交叉或在时间上极为接近,此种情形下,法院需要结合上述审理要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作出清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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