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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的性质、既往判例及法律规定

日期:2023-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编略图快照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快照主要服务方式之一,其具体形成过程如下:1.搜索引擎使用“网络檢蛛”等技术事先对互联网中的图片扫描和记录,将被搜索到的图片进行一定比例缩小,形成缩略图,并复制存储于搜索引擎的服务器中,形成自己的编略图数据库。2.当用户使用其引擎进行搜索时,根据用户搜索需求,在搜索结果页面上以大量缩略图聚合形式呈现给用户浏览查找所需图片。3.用户点击其所需图片的缩略图后,根据提示操作最终跳转到该编略图对应原图的来源网站浏览、下载图片。4.当来源网站图片被删除或链接失败时,用户可以使用缩略图快照查看、下载编略图图片,起到“救急”作用。相较于传统的搜索方式,搜索引擎采用缩略图快照技术的意义在于,能够将搜索到的海量图片更加直观地展现给用户,便于用户快速浏览图片搜索结果,筛选所需图片。同时,向用户提供来源网站的图片信息及网址链接,准确高效地引导用户找到对应原图。鉴于图片内容的复杂多样,此种快照技术的优势在图片搜索版务时显得尤为突出。

对于“快照”的性质,其虽然是搜索引擎的一项特色功能,但就其本身而言,巳经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属于内容提供者的范畴。这一转变在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也有所反映。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以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尽到了告知义务且原吿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网页快照巳经超过合理期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着审判实践的深入,法院对于快照服务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认为该行为属于直接提供复制件的行为,而非捜索、链接服务行为。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将歌词放置在服务器上,通过用户点击被告网站MP3搜索框的歌词按钮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其“快照”服务不仅是搜索引擎服务,而且巳经构成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行为。法院对于快照的认识巳经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

目前,判断网页快照提供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于2012年1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五条(在2020年修订中,本条无修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判断“快照”构成優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是其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而免责条件则是“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适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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