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随标的物转移吗?
《民法典》第600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否则,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不转移于买受人。另举一例来说,某人购买了一台计算机,其中计算机内包括了各种软件,作为买受人来讲,只是对计算机这一物体享有了所有权,但是对于计算机内所包括的作为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受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权利处分该计算机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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