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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阶段是否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管辖权异议阶段是否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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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

否定说认为,管辖权异议阶段不应当审理实体问题。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不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即使需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也仅需提供初步证据。已有诸多判例对此予以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41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不宜在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0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同济出版社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管辖权案件的审查范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2民辖终6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置程序,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故此,好友公司关于纠纷的真实双方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好友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因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和认定。”因此,被告适格等实体问题不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进行处理,该问题应当在实体审理程序中进行处理。即使需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原告也仅需提供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92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本案中,根据欧耶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该两份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第九城市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的要求,故第九城市公司在管辖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是适格的。”据此,即使需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原告也仅需提供初步证据,即只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告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满足了审查被告适格性的形式关联性的要求的,有关被告在管辖异议阶段作为本案被告就是适格的。

肯定说认为,管辖权异议阶段应根据案件情况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避免原告虚构管辖连接点而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尤其是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而非否定说认为的“管辖权异议阶段不应当审理实体问题”根据公报案例(2005)民三终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裁判要旨,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9号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031号民事裁定书、(2019)京73民辖终67号民事裁定书等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23条(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时,则该被告是否适格应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若该被告不适格的,可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部分被告不适格,但并非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唯一连接点的,不能以部分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则应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均明确指出,出现上述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同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我们认为,管辖利益至少包含着诉讼便利与期限利益,对于抑制滥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极为必要。若放任虚列被告、制造有利于其自身的连接点,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给其他被告带来严重不便,造成管辖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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