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维持原判”和“裁定撤回上诉”两个基点分析
作者:王卫敏 高凤梅
随着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中裁判文书公开的稳步推进,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实录和缩影,承载着法院审理的全过程和裁判的最终结果,裁判文书公开为法院落实公开审判、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然而,各级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推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何谓裁判文书生效?尤其是对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和“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到底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应不应归为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的一类情形?对此,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级法院在此类问题上认识不一,适用不一,公开不一。为此,本文试图对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和“裁定撤回上诉”的上诉案件,从法律规定、实践做法、学者观点、以及个别法院的“规定”来分析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执行依据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借此抛砖引玉。
一、“维持原判”与“裁定撤回上诉”的含义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上诉案件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所以,“维持原判”的含义是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判决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上诉案件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这里的撤诉包含三种情况,一是上诉人自动放弃上诉权,申请撤回上诉;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理期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基于此申请撤回上诉;三是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二、“维持原判”案件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又经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就出现两个判决书。那么,二审判决书和被维持了的一审判决书,哪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呢?司法实践中有多种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正确并由此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生效判决;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提起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是生效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得出结论:除最高人民法院的作出的一审判决外,其他级别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除外)以及可以上诉的裁定一经上诉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它是终审判决、裁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无疑在宣判、送达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以,一审判决被上诉后,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书是二审判决书,并非是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决的生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二审“维持原判”,不是一审法院判决书生效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书,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规定外,均在超过上诉期间未上诉时生效。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就未生效。法律没有规定二审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逆转生效。二审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不准上诉。二审判决宣判、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维持原判只能说明其对一审判决中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实体处理予以认同。
本文中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经过上诉后,被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即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只规定某级法院在某个诉讼阶段作出的某类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没有规定用上一审级的判决来确定下一审级的判决书的效力。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据此得出,行政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是由哪一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赋予的。
本文中第三种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被上诉后,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和二审判决书都生效。这种观点显然也是错误的,对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实体的处理处理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书,不可能同时出现两个生效判决书,这是常识性问题。
三、“裁定撤回上诉”案件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问题
前面我们提到,除法律规定的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最高院的一审判决外,其他一审判决均在超过上诉期未上诉时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均未生效。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一审判决在上诉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也没有规定一审判决可因二审结论(即维持原判)可使一审判决逆转生效。
一审判决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样裁定准许撤诉和裁定按撤诉处理,也因当事人处分上诉权而使法院的裁判行为回归到了上诉已不存在的状态。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实质上对的一、二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处理,并未对案件实体作出处理,而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的一审判决书应在二审的撤诉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四、“维持原判”和“裁定撤回上诉”案件的执行依据
既然“维持原判”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是二审判决书,那么执行依据当然就是二审判决书。实践中个别法院认为,“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没有执行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一审判决书才是执行依据,据此执行部门以一审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这种说法看似有一定合理之处,但实质上是错误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有具体的执行内容,“维持原判”的含义,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二审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就是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如果将一审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那么,执行的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另外还会存在一个问题,二审判决书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所作出的判决如何执行?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以二审判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同时将一审判决书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但一审判决书只起执行员参阅“原判”的作用,以便确定执行内容。
“裁定撤回上诉”的上诉案件,因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使一审判决书回归到未上诉前的状态,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也应以一审判决书为准。
五、“维持原判”和“裁定撤回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的文书上网问题
2014 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按照最高院《规定》要求,凡是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上网公布,包括各类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一般不予上网公开。同时《规定》中又增加了一条“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的兜底条款,此兜底条款意在为名誉权、相邻权、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涉及人身权利案件的裁判文书,若上网后可能激化矛盾,同时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规定可以不公布裁判文书。
然而在各级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实践中,针对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是否生效?是否需要上网? 各级法院在此类问题上出现了适用不一,操作不一的困惑。该《规定》虽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第十四条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笔者查询,目前仅天津高院对此类问题作出“二审维持原判后,一审判决书需要上网”的规定,其他各省高院均未对此作出规定。而笔者所在的法院是江西省内一个基层法院,该省高院在2014年5月16日下发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实施办法》,也只是针对省高院本院系统内部的裁判文书上网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并未对全省三级法院产生约束力,且也未对经过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需要上网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我们先不讨论天津高院规定“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判决书需要上网”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与最高院出台的《规定》中“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相悖,若根据司法地域适用原则,即使天津高院作出的规定正确,笔者所在的江西省也不能适用天津高院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江西省高院作出的规定,若江西省高院未对此作出规定,则适用最高院的《规定》。所以具体到本文中讨论的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笔者认为一审判决书因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而“裁定撤回上诉”的上诉案件,因二审未对一审的实体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回归到未上诉前的状态,一审判决书生效,基于此,笔者认为“裁定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书应在互联网上公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