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亚伟,江阴法院周庄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如何有效查明争议事实及焦点
要在庭审中事实查明,一般做法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根据这些年来的审判实践,我对上述流程进行了细化,将查明重点放在当事人陈述环节,让原被告都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对抗,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查明争议事实及焦点。
一、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被告答辩和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的构成要件对应不同的要件事实,审判思路、审理内容也因此各不相同。在当事人未对自己请求权基础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行使释明权,而非直接代替当事人作出选择进行裁判。实践中,诉请不明情形较多,应充分意识到及时明确诉请的重要性,在原告陈述完毕后,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及对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请求权基础
比如,原告主张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无效,明确解除、无效的具体法律规范和事实构成要件。
合同解除的情形非常多,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也分多个情形,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未明确其解除合同系行使定作人任意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的,就需要当事人进行明确。
同样,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有很多,比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此时,就需要原告明确其主张解除或无效的具体法律条文及对应事实依据,由原告进行选择,选择哪一种情形,这是原告的权利,法院仅是判断原告的选择是否成立,而不能代替原告作出选择。原告是选择权,法院是判断权。一个通俗点的例子就是张三从广州到北京,可以选择的交通工具有火车、高铁、汽车、飞机、轮船,如何选择是张三的权利,法院仅是判断张三的选择是否成立,而不能代替张三作出选择。
(二)明确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存在多个被告主体,需要原告明确要求各个被告如何承担责任,是连带(谁对谁连带)、共同、补充还是按份责任?并明确法条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明确利息计算方法
涉及到利息的基数、起算时间、标准等内容,特别是原告主张分段利息,各段的基数、起算时间,均需要原告明确。部分承办人可能会忽略这一点,导致在撰写该项请求内容时,要么重新联系原告明确,要么根据回忆原告描述帮原告完善,就容易处于被动。
(四)明确损失计算依据
需要提醒原告明确的还有所有损失的构成、产生依据、数额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损失项目,以免在案件审理一段时间后,原告突然增加损失项目,这也会造成审理进度的延缓。
(五)明确是否有替代性履行方式
在审理行为是给付内容案件时,应根据诉讼请求的性质,询问当事人是否选择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替代性金钱给付,或者增加不履行行为时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即原告是否选择替代性履行方式。这是因为一些行为不适合强制履行,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修复,而修复行为就不适合强制履行,原告可以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全面、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经过第一步,原告已经对相关事实、理由、诉讼请求进行了充分陈述,被告发表答辩意见时,有的被告从自身利益考虑,对相关事实进行回避或笼统答辩,此时就需要承办法官进行追问。建议做法是:就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各项请求,逐点逐项询问被告意见,要求作出全面、针对性地答辩。
三、原被告就对方陈述内容发表意见
在第二步,被告可能阐述原告此前未曾提到的其他事实,并提出相应答辩意见,则首先需要原告对该事实发生与否、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发表自己的意见。随后是被告对原告的回应。
经过两轮发言,双方就法律关系的性质、事实、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已经凸显,此时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就审理思路、后续审查要点进行心证公开,把握庭审方向,提高后续庭审效率。焦点归纳应注意层次性与逻辑性,在有数个焦点的情况下,如果有的焦点依赖于其他焦点的确定时,则应注意焦点罗列的顺序。
四、事实查明过程中的典型问题及应对
问题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或以“不清楚”“不知道”“忘记了”等为由拒绝回答,又或者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称“提供证据我就认,没有证据我就不认”,以上情况如何处理?
应对思路:(1)询问该方当事人不能回答的原因;
(2)如果没有正当原因,则要求作出回答,同时释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的内容,如果仍不作出回答,则记录在案,酌情根据第四条内容予以处理;但在自认的事实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时,自认规则应慎用;
(3)在对事实回答之前,无需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问题二:对一些事实问题,当事人提出等律师来了再回答或者询问律师后再回答,如何处理?
应对思路:这种情况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做出回答,因为当事人本人对案件事实应当了解最清楚,在法庭上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对于一些律师写纸条指点当事人的行为,明确告知律师,事实问题由当事人回答,律师可以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见解,这样也是有效查明事实、保护律师、保护当事人最好的方法。
问题三:释明权的正确运用
涉及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的,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法官应适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双方均可以提出返还财物的请求,通过释明,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官将依据公平、公正、减少诉累、全面清理合同的法律理念审理这类案件,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应对思路:(1)买卖合同中,如果法院认定解除合同,一般涉及退货退款、违约责任等问题,即使当事人没有全面主张,法院也应当释明,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诉累。
比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如果该请求成立,则原告可能需要退货,此时就要考虑货物的现状,是否毁损等问题,需要查明标的物的现状并明确责任,对无法返还或损坏的标的物需折价扣款,同时还要考虑交接过程中产生的拆卸、吊装、运输等必然发生费用的负担问题,一并作出处理,避免案件处理有疏漏。
(2)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回购条件,回购条件成就时,受让方要求出让方回购股权,返还股权转让款,但未提及股权如何处理,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如果仅就返还股权转让款进行判决而不处理股权返还问题,必然会产生新的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
以上为庭审驾驭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答辩环节的经验做法和典型问题,经过上述步骤和询问,相信对于有争议的内容法官已经做到心中有数,在后续审理中,就可以重点围绕争议事实进行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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