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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日期:2012-08-05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否则,审判活动无效。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实现公正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参加证据调查,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形成可靠的心证,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使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审判参与权,并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原则和程序得到真正的贯彻,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关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关于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当庭质证的规定,关于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规定以及控辩双方当庭进行辩论和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审理的直接性和言词性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应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直接言词原则在按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例外。因为简易程序的价值就在于提高审判的效率,如果完全按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就不再具有简易的特点和快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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