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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日期:2023-07-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之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6月15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召开“全流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高质量服务首都‘两区’建设”新闻发布会,发布《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以公司初创期法律风险、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外部交易法律风险、终止期法律风险四大部分四十二项内容为主体框架,囊括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民法典》《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多领域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从创办到清算“全覆盖”,从规范内部治理到防范外部风险“全方位”的法律指引。

《指引》切中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热点、难点、痛点法律问题,在引导企业重视内部合规建设,主动优化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企业全流程法律⻛险防范指引

目 录

⼀、公司初创期法律⻛险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性流程

(四)公司注册资本实⾏认缴制和实缴制

(五)股东转账⼊资

(六)认⾜出资后应当设⽴公司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七)以⾮货币财产出资

(⼋)禁⽌抽逃出资

(九)公司设⽴失败的责任承担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险

(⼀)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四)建⽴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五)建⽴健全董监⾼的培训、惩戒机制

(六)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关系的建⽴

(七)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

(⼋)公司⾼级管理⼈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

(九)科学合理开展融资

(⼗)规范股权流转交易,合法合规防控⻛险

(⼗⼀)健全担保决策机制,谨慎授权严格审查

(⼗⼆)制定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增资流程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减资流程

(⼗五)约定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

(⼗六)设计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

(⼗七)公司解散的启动和情形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合同的订⽴流程

(⼆)合同效⼒的认定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

(九)保证合同的保证⽅式

四、 公司终⽌期法律⻛险

(⼀)依法履⾏清算义务

(⼆)司法强制清算

(三)正视破产,拒绝“谈破⾊变”

(四)避免不当财产处分⾏为

(五)有关⼈员需积极履⾏法定义务

(六)公司股东相关权利受到限制

(七)发挥重整挽救功能

(⼋)和解可快速清理债权债务

附录:合伙企业法律⻛险防范指引

三、公司外部交易法律⻛险

(⼀)合同的订⽴流程

【基本要求】

合同订⽴⼀般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式,要约⽅向受要约⽅发出希望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作出同意对⽅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承诺,承诺⽣效时合同成⽴。

【⻛险提示】

要约和承诺原则上均可以撤回,但要约与承诺⼀旦达成契合的状态合同即成⽴,双⽅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合同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作出及撤回的时间点是⼈⺠法院判断合同是否成⽴、处理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案例指引】

2020年2⽉14⽇,A公司向B公司询问医⽤⼝罩、防护服等物品的价格,B公司接到询价后将上述物品的价格清单发送给A公司。当⽇,A公司通过电⼦邮件向B公司发送要约,希望向B公司采购医⽤⼝罩10000个、防护服400套,价格以B公司提供的价格清单为准,⾃B公司作出承诺后2⽇内发货,付款⽅式为货到付款。次⽇,B公司通过邮件回复表示同意,会在2⽇内发货并提供了收款账号,A公司于当⽇知悉并提供了收货地址。

2020年2⽉16⽇,A公司获悉C公司有同样物品销售,且价格⽐B公司低,便通知B公司撤销要约。B公司依约将货物发出,A公司拒绝收货,并称合同未成⽴,后B公司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发出要约后,B公司作出承诺,在B公司作出承诺后,A公司⽆权撤销要约,双⽅买卖合同已经成⽴并⽣效,故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继续履⾏合同并⽀付货款。

【⼀次性告知单】

1. 当事⼈订⽴合同,可以采⽤书⾯形式、⼝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数据交换、电⼦邮件等⽅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的数据电⽂,视为书⾯形式。

2. 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般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3.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对⽅承诺之前到达对⽅,对⽅⼀旦作出承诺,双⽅合同即成⽴。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471条、第472条、第474条、第485条。

(⼆)合同效⼒的认定

【基本要求】

1. 依法成⽴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外,⾃成⽴时⽣效。

2. 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事法律⾏为;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法律⾏为;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法律⾏为;⾏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事法律⾏为等。

3. 合同⽆效的后果为:⼀⽅有权要求⾏为⼈返还因该⾏为取得的财产;⾏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有权要求⾏为⼈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险提示】

合同效⼒是⼈⺠法院应主动审查事项,合同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否则,⼈⺠法院会给予该合同以否定性评价,确认合同⽆效。在合同被确认⽆效后,当事⼈签订合同的⽬的不但⽆法实现,还可能对合同⽆效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指引】

B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约定借款期限为⼀年,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A公司的款项来源为其从银⾏取得的贷款。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偿还A公司本⾦及利息,A公司将B公司诉⾄法院,请求B公司按照双⽅的约定返还本⾦并⽀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将其从银⾏取得的贷款转贷给B公司,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套取⾦融机构贷款转贷⽆效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案涉⺠间借贷合同⽆效。基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B公司应向A公司返还本⾦1000万元及资⾦占⽤损失(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A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缺乏依据。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146条第1款、第153条、第154条、第157条、第502条。

(三)合同解除的情形及后果

【基本要求】

1. 解除合同的⽅式包括三种:约定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

2. 当事⼈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发⽣时,⼀⽅享有解除权,并通过⾏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

3. 合同成⽴并⽣效后,合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

4. 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会⾃动解除,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及解除⾏为,⼀般有两种⽅式:(1)通知解除合同,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2)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5. 合同解除的后果为: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险提示】

1. 订⽴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双⽅也未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守约⽅⼀般只能依据《⺠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否则,守约⽅将承担不利后果。

2. 解除权为形成权,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间的情形下,⾃解除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过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使的,将会导致解除权消灭。

3. 通过通知的⽅式⾏使解除权,建议⼀般采⽤书⾯的形式,⼝头通知往往会产⽣争议,同时,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采⽤电⼦邮件、短信、微信等⽅式的,注意留存原始载体。

【案例指引】

2019年4⽉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A公司向B公司购买某型号板卡,共计144000元,付款⽅式为A公司预付50%,B公司完成备货后通知A公司,A公司⽀付剩余50%货款,B公司收到款项后3天内发货。2019年4⽉15⽇,A公司向B公司付款72000元。后B公司已告知A公司已经备货完成并就A公司⽀付剩余50%款项问题进⾏多次催促,但A公司始终未⽀付该剩余50%款项。

2019年8⽉16⽇,A公司向B公司发出《公函》,以B公司未进⾏备货安排,涉案产品已经更新换代,合同的⽬的⽆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于2019年8⽉24⽇回函表示不同意A公司解除合同,并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完成备货并多次通知A公司,但A公司拒绝付款,B公司不存在违约⾏为,A公司未依约⽀付剩余50%货款构成违约。A公司作为违约⽅,⽆权解除合同,故B公司要求A公司⽀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持。

【⼀次性告知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示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3. 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4. 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562条—第567条。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

【基本要求】

1. 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 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条款,该条款可以是⼀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是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当事⼈可以就约定的违约⾦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当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险提示】

1.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守约⽅直接向违约⽅主张违约⾦的,因没有合同依据,其请求将不会被⽀持。守约⽅向违约⽅主张赔偿损失的,应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险。

2. 守约⽅主张违约⽅赔偿资⾦占⽤损失时,需要考虑利率标准的变化。⾃2019年8⽉20⽇起,中国⼈⺠银⾏已经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于每⽉20⽇(遇节假⽇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银⾏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主张2019年8⽉20⽇及之后资⾦占⽤损失的,应按照同期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指引】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11种交换机,含税总价为1600万元。A公司在宽限期后仍逾期⽀付货款的,A公司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起,向B公司⽀付违约⾦,违约⾦按中国⼈⺠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A公司最后⼀笔付款时剩余⽋款⾦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付部分的货款,违约⾦最⾼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结算价款的1%。除此之外A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提供了交换机,但A公司拖延付款。B公司诉⾄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付拖⽋的部分货款本⾦及违约⾦,并主张《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标准过低,请求予以增加,参照⼀年期LPR的利息计算⽅式进⾏调整。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2021年10⽉1⽇起陷于⽀付迟延,其应当承担继续履⾏及⽀付迟延违约⾦的付款责任。鉴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按中国⼈⺠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及违约⾦最⾼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结算价款的1%的标准过低,⽆法填补B公司的实际损失,现B公司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于法有据,予以⽀持。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577条、第580条、第582条—第585条、第588条、第590条、第591条。

《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1条。

(五)债权⼈代位权的⾏使

【基本要求】

1. 债权⼈⾏使代位权须同时满⾜:债权⼈对债务⼈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怠于⾏使权利已经影响债权⼈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代位⾏使的债权⾮专属债务⼈⾃身的权利。

2. 债权⼈以⾃⼰的名义⾏使代位权时,对相对⼈⽽⾔仍是基于债务⼈与相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对⼈享有对债务⼈的抗辩不因此⽽受到减损,相对⼈本应享有对债务⼈的抗辩,均可向债权⼈主张。

【⻛险提示】

债权⼈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的⼀种⽅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务⼈虽存在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但对债权⼈实现债权没有影响的,⼈⺠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债权⼈⾏使代位权将⾯临败诉⻛险。

【案例指引】

2020年6⽉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批设备。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A公司⽀付了部分货款,尚⽋货款10万元未予⽀付。B公司诉⾄法院,双⽅达成调解,但A公司未履⾏调解书,B公司经强制执⾏未执⾏到任何财产。后B公司经调查发现C公司尚⽋A公司10万元,便诉⾄法院,B公司以⾃⼰的名义代A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经调解书确认;C公司尚⽋A公司货款10万元,且到期未予⽀付;A公司未积极向C公司主张权利,属于怠于⾏使其对C公司的债权,且此债权⾮专属于A公司⾃身的权利;A公司怠于⾏使对C公司的债权已经影响到B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于B公司的主张予以⽀持,由C公司向B公司履⾏义务,B公司接受履⾏后,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杨春宝律师团队持续为您精选优质法律实务文章。

【⼀次性告知单】

1. 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债权⼈⾏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到期的债权为限,不得代位⾏使超出到期债权范围的其他权利。

3.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535条、第537条。

(六)债权⼈撤销权的⾏使

【基本要求】

1. 债权⼈⾏使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债务⼈存在诈害⾏为,债务⼈的⾏为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

2.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使撤销权的债权⼈的债权数额为限,在债务⼈诈害⾏为处分的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债权⼈⾏使撤销权应在债权限度内⾏使。

【⻛险提示】

1. 对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债权⼈⾏使撤销权不但要举证证明债务⼈的⾏为影响其债权实现,还要举证证明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债权⼈⾏使撤销权应在除斥期间内⾏使,最⻓不能超过五年,否则,撤销权消灭,债权⼈要承担败诉⻛险。

【案例指引】

A公司系B公司债权⼈,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到期债权尚未获得清偿。B公司系C公司股东,持有C公司51%的股份,同时,B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系夫妻关系。2020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将其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双⽅法定代表⼈均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A公司起诉主张B公司存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的⾏为,该⾏为影响了其实现债权,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B公司以低于房屋市场价值70%的价格出售房屋,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B公司系C公司股东,双⽅法定代表⼈系夫妻关系,且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C公司对该情况是知晓的。A公司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充⾜,应予⽀持。

【⼀次性告知单】

1. 债务⼈⽆偿处分时债权⼈撤销权成⽴的构成要件:

(1)债权⼈对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存在⽆偿处分的⾏为;

(3)债务⼈⾏为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

2. 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成⽴的构成要件:

(1)债权⼈对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存在以不合理⾼价受让财产的⾏为,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为;

(3)债务⼈的相对⼈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4)债务⼈⾏为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

3. 债权⼈撤销权之诉的管辖:

债权⼈撤销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债权⼈撤销权之诉的当事⼈:债权⼈撤销权之诉的原告为债权⼈,被告为债务⼈,受益⼈或受让⼈为第三⼈。

5. 债权⼈撤销权之诉的法律效果:

该⽆偿处分⾏为或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为等⾃始⽆效。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538条—第542条。

(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基本要求】

1. 买受⼈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

2.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及时检验。买受⼈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或者没有⾃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通知出卖⼈,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3. 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检验的期限。

【⻛险提示】

1. 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才能进⾏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争议,以及在产⽣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 买受⼈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避免因怠于通知⽽承担不利后果。

3. 买受⼈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的,若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不具有约束⼒。

【案例指引】

2020年6⽉,A公司从B公司购买⼀批建材,双⽅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名称、价款、⽀付⽅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未约定检验期限。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货物送到A公司⼯地现场,A公司员⼯在收货单上签字。

⼀年后,因A公司未⽀付全部货款,B公司将A公司诉⾄法院,要求A公司⽀付剩余货款,A公司辩称B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致,不同意⽀付剩余货款。B公司则称其依约交付了货物,A公司员⼯当场清点了货物,货物数量、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致,A公司在签收时就能发现,现已经过了⼀年,A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量是否短缺、型号是否⼀致属于外观瑕疵,合同虽未约定检验期限,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检验,并及时通知B公司,现A公司在⻓达⼀年内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付剩余货款。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620条—第624条。

(⼋)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使

【基本要求】

1. 在承揽合同成⽴⽣效后,承揽⼈交付完成的⼯作成果之前,定作⼈可随时解除合同。定作⼈解除合同,不以承揽⼈存在违约⾏为为前提。

2. 因定作⼈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承揽⼈造成损失的,承揽⼈有权要求定作⼈赔偿。

【⻛险提示】

1. 关于定作⼈的任意解除权,《⺠法典》和之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全⼀致,依据《⺠法典》,定作⼈的解除权并⾮不受任何限制,在承揽⼈完成⼯作成果后,定作⼈不得随时解除合同。

2. 定作⼈因⾏使任意解除权给承揽⼈造成损失的,承揽⼈有权要求定作⼈赔偿,但应注意保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险。

【案例指引】

A公司为宣传其产品,与B公司签订搭建合同,由B公司制作宣传舞台。合同签订后,B公司着⼿准备搭建宣传舞台的原材料,并进⾏搭建。后A公司因宣传推迟⼀年,便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认为A公司⽆理由解除合同,便置之不理,继续进⾏搭建。搭建完成后,B公司诉⾄法院,要求A公司⽀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在承揽⼈完成⼯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A公司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时,B公司尚未完成⼯作成果,故应确认涉案合同已于A公司解除通知到达B公司时解除。在承揽合同解除的情况下,B公司⽆权主张报酬,但若B公司认为因A公司⾏使任意解除权给其造成了损失,B公司可就损失另案主张。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770条、第787条。

(九)保证合同的保证⽅式

【基本要求】

1. 保证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2. 保证合同应写明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3. 保证合同应写明保证⽅式为⼀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险提示】

1.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

2. 保证合同(条款)中对于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指引】

李某与谢某及A公司签订⼀份借贷合同,约定谢某向李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10⽉25⽇⾄12⽉31⽇,如谢某未能及时向李某⽀付利息或者到期未能归还所借款项,每⽇按逾期⾦额的3‰向李某⽀付逾期还款违约⾦。合同约定A公司就谢某向李某履⾏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本⾦、借贷利息、逾期还款违约⾦、债权⼈为实现债权所⽀付的全部费⽤(实现债权的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保证期间为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两年等。

当⽇,李某通过银⾏转账的⽅式将1000万元汇⾄谢某的个⼈账户。2021年10⽉⾄2022年9⽉,谢某陆续向李某还款464万元。此后,谢某未再向李某进⾏清偿。

李某诉⾄法院,要求谢某清偿债务,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合同中对于保证⽅式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按照⼀般保证⽅式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件索引】

《中华⼈⺠共和国⺠法典》第682条、第684条、第686条—第第6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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