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策制度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甲公司有三名股东,A为股东之一,持有公司48.8%的股份,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A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照程序分别向法定代表人、监事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在得不到任何回应后,A作为持股超过10%股东,自行按程序召集和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并做出《股东会决议》,任命A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A认为,上述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合法召开,对决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也达到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故上述股东会决议已生效。鉴于上述,A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按照决议内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A。
被告甲公司答辩称,一、甲公司形成的有效股东会决议任命B为公司执行董事(本案中B为原法人的配偶),A并未当选为公司执行董事,A请求变更登记欠缺事实依据。甲公司股东A虽然持股48.82%,但是原法人持股39.94%,另一股东C持股11.24%。原法人已向B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B作为其受托人,代为行使其作为甲公司股东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各项权利。2021年12月2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提名B为公司执行董事,A表决反对,表决同意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1.18%,根据公司法和甲公司章程,B当选为公司执行董事,因此A主张请求变更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裁判处理
法院认为,股东A依据其提交的2021年12月20日股东会决议,要求变更其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该股东会决议记载人数与股东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不一致,仅有股东A出席该会议,因此A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未能通过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该决议不成立,A依据该决议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股东A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分析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仅在内部管理上对公司股东、董事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影响着公司对外经营中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合法、公正,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或程序存在瑕疵,其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根据调研,该类纠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公司大股东家长主义。大股东认为公司正常运转都要依靠家长的权威,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权决策公司一切事务,因此在公司决策事项中不注重通知等程序的规范性,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二是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加剧。由于公司高管与控股股东的利益牵连等原因,会导致公司决议瑕疵,但其最终都是公司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犯。既不能纵容大股东对小股东权益的有意侵害,也要防止股东滥用撤销权对公司正常经营进行无端滋扰。
对策建议
公司管理过程中,公司决议背后隐藏的深层问题是股东、董事之间争夺控制权,如果公司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将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按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决议事项应当通过表决,且表决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若违背上述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则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于权益被侵害的股东,应当及时关注公司动态,行使撤销权是有法定期限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转自:新疆中协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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