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翻译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能够胜任语言文字翻译工作,有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能力。其次,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翻译人员有权了解与翻译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提供与翻译内容有关的材料;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正或补充;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依法应当实事求是,如实进行翻译,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如果有意弄虚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翻译人员对提供翻译活动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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