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证人必须是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参与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也了解了案件情况,但其对案件情况的了解是在诉讼开始后,即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而不属于证人。这些人员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了解了案件情况,就应当优先作证人,一般不得参与案件的办理。
另外,证人还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虽然通常也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其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切身利害关系,因而只能作为当事人,而不能作为证人。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作为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不能成为证人,因为他们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感知案件事实,无法享有证人的诉讼权利或者承担证人的诉讼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5.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防止因作证而遭受不法侵害。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的询问。
3.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5.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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