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谓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不同,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得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其代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不同。首先,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次,刑事辩护人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再次,刑事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地位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严格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左右。最后,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承担的是不同的诉讼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承担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等。
上列人员如果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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