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虹/ 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随着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管辖上与刑事案件一致,此类案件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今天,我将结合自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体会,和大家一起探讨此类案件的办案实务问题。今天的交流以办案流程为主线,谈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线索评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于刑事案件。公益诉讼工作介入刑事案件一般在三个阶段:立案介入、捕后介入、起诉介入。从线索角度而言,越早发现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好,以保证公益诉讼办案跟上刑事办案节奏。在线索评估阶段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查线索材料。收到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初步了解公共利益受损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等,必要时可以联系办理刑事案件检察官,进一步核实。
(二)解决专业疑问。对于案件中涉及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食品安全等专业问题,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是否可查,调查取证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等。如我在办理王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收到案件线索后,即向环保机关专业人员咨询,初步了解涉案特征污染物对土壤可能造成的损害,为决定是否立案解决了专业知识障碍。
二、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即进入诉前程序。诉前程序的主要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审查和公告。诉前阶段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调查取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最大特点是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以刑事案件为基础,刑事侦查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官应密切跟进刑事案件侦办进度,依托刑事证据材料搜集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证据材料。通州区检察院在办理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刑检部门在立案阶段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得到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与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利用《继续侦查意见书》《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一般而言,除获取刑事已有证据外,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需要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01
阅卷
阅卷是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性工作,通过阅卷详细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证据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取证,完善民事公益诉讼需要且尚未调取的证据。
02
现场勘查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类案件需要多次现场勘查,动态了解现场变化情况,对未及时处理的污染物要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处理,避免造成次生污染。应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现场方位、公益受损状态。
03
询问犯罪嫌疑人
了解其心理特征、主观恶性、赔偿意愿等。
04
鉴定评估
一是要及时开展。对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是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关键证据,该类鉴定评估周期长,为保障案件进度,确需开展的应尽早开展。二是要注意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目前市场上的鉴定机构较多,技术实力差异大,选择技术能力强、有社会责任感、工作效率高的鉴定机构,能为后期的鉴定、出庭、咨询打下良好基础。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的案件,在正式开展鉴定之前,还可以先聘请鉴定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踏勘,并出具《鉴定技术咨询报告》,初步核算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费用。
(二)审查
这一阶段相当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工作重心从调查取证转向全面审查。需要全面审核、系统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律适用等。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01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不同,检察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考虑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性规定,又要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体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
02
刑民案件被告差异问题
一是注意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够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对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主体的认定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定主体的规则,不能完全囿于刑事认定。
(三)公告
根据两高批复和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需要经过诉前公告,英烈保护类案件可以采用征得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同意的方式。为避免影响案件进度,可以在立案后及时公告。经公告,如果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我们应注意与相关主体对接,做好情况交接或支持起诉工作。
三、提起诉讼
这一阶段公益诉讼检察官应当再次全面梳理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明确是否提起诉讼和具体诉讼请求。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
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目前,最高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需包含刑事部分和公益诉讼部分,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为一份文书。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和刑事起诉书是否必须合一的问题,最高检未做硬性要求。
另外,对于证据材料如何移送法院,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刑事证据材料与民事证据材料各自单独整理,各成体系提交法院;另一种是刑事证据材料自成体系,民事在刑事的基础上补充其特殊需要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我认为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目前都是可行的。
(二)
关于诉讼请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同时在第二款中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安全、英烈保护等不同领域案件,也明确了可以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诉讼请求种类。
(三)
应根据个案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财产保全
关注当事人的财产状况、赔偿能力,适时提出财产保全,以免当事人转移财产。
四、法庭审理
(一)
制作庭审预案
形式上可以借鉴公诉办案经验,制作“三纲一书”,即询问、举证、质证提纲和庭审意见书;内容上应在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对法律适用的难点、争议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询问、举证、答辩的内容、顺序、方式等,并做好迎接庭审对抗的预案。
(二)
庭前会议
建议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召开庭前会议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方应当在庭前提交答辩状,检察官应认真研究答辩观点,准备应对。
(三)
法庭审理中的协作配合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证据等方面与刑事案件很多都是重合的,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询问、举证、答辩等方面应与刑事检察官打好配合,对刑事案件未提及、且民事必备的部分予以补充,重复部分省略或概括提及。
五、执行跟进
(一)
注意跟进了解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承办检察官应及时关注和了解法院移送执行情况。对于怠于执行或违法执行的,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协调民事检察部门进行诉讼监督。
(二)
督促修复受损环境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案件,鉴定报告、现场取样等信息应及时告知并移送环保部门,以便于其统筹监控、治理。另外,该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和判决后均应关注现场情况,及时督促修复、引导地方政府或其他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
(三)
依法处理赔偿款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能够及时修复的,赔偿金投入修复中,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赔偿金纳入国库管理。其他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款处理问题尚不明确,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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