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作伪证!罚!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康传贤,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原告2018年到我家船上工作的,一直到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才回家休息的。”
“实际上他2020年没有在我家船上,2021年只在我家船上工作2个月。”
对于同一个事实,证人缪某给出了两段完全不一样的说法。近日,缪某因为虚假陈述付出代价,被海安法院罚款5000元。
2021年3月,王某驾驶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跌倒受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经治疗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起诉要求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余元。
张某为证明其误工费损失,申请证人缪某到庭作证。缪某在庭审时陈述:其与丈夫李某行船十几年了,夫妻二人在五六年前购买了船只且有挂靠单位,张某自2018年在自家船上负责开船以及上岸带缆绳等工作,张某一年到头基本都在船上,年底才回家,其与张某共事了一年多时间。缪某陈述前后自相矛盾,法官明确告知缪某,如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缪某仍陈述张某自2018年与其共事直至2021年。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当庭拨打缪某丈夫李某电话,李某陈述:张某实际2021年才到船上工作,只工作了2个月,之前在别人船上工作的。庭审中,原告妻子与代理人的陈述均与李某陈述一致。庭后,法官再三向缪某告知证人需如实陈述的义务,缪某才认可了自己庭审时说了假话,因为听说法院认定误工费需要审查事故前一年的收入情况,只是想帮张某多拿点钱的。
据此,法院认定缪某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且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缪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接受法院的批评教育后,当庭出具具结悔过书,并已全额缴纳罚款。
近年来,海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个别受害者为虚增误工及护理损失,虚开误工证明,伪造考勤记录、工资单等问题;个别案件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故意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甚至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法官提醒:虚假陈述会影响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判断,从而影响公正判决。这样的“小聪明”,不仅难以“胜诉”,还会收到“罚单”,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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