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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 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 法院: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补交差价

日期:2022-11-1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 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 法院: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补交差价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常常会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是保障权利人胜诉权益兑现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司法拍卖的竞买人来说,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要求出发,还是基于对拍卖传统的道义遵从,都应当秉持着诚实信用、谨慎竞拍的原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的一起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金女士因悔拍付出了18万余元代价。此后,金女士提出执行异议,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请求。

【案情回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告聂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戴先生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宝山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拍卖公告,将案涉房屋于2021年1月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公告第三条明确:“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此次拍卖中,金女士成功竞得上述房屋,但此后却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法院只能裁定将该房屋重新拍卖。经过第二次重新拍卖,该房屋以101万元价格拍卖成交。

因第一次拍卖买受人金女士的悔拍,上海宝山法院决定不予退还金女士参与此次拍卖时缴纳的保证金9万元。除此之外,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裁定金女士补缴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9万余元。

金女士认为,其不应承担悔拍补差价的责任。故于2021年11月向上海宝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书,不补缴差价,并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依法对案涉房屋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本案中,异议人金女士在第一次拍卖中竞拍成功,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价款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是悔拍行为。涉案房屋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为101万元,明显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为此,法院将异议人金女士预交的保证金9万元直接扣除后,依法裁定责令异议人金女士再补缴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9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异议人金女士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金女士的异议请求。

悔拍行为是一种严重影响司法拍卖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行为有一定的惩罚性规定,如保证金不予退还、补差价等。而对于一些恶意悔拍、恶意抬价,扰乱拍卖秩序的人,则可能会面临罚款甚至是构成刑事犯罪。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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