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民商案件

19.9元体验价升级至2.6万元能解除吗? 法院: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9.9元体验价升级至2.6万元能解除吗? 法院: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原本是冲着广告里19.9元“白菜价”写真体验去的,在拍摄中却被层层“加码”,消费一路升级至2.6万元。面对高昂消费无力支付,想删减照片、解除协议,商家却不同意,引发争议。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两名在校大学生小敏和小萱在抖音上看到嫣遇摄影公司(以下简称“摄影公司”)的广告,称只要19.9元就可以体验古装摄影,两人很是心动,于是报名参加。到店后,店员不断推荐升级他们家的套餐,两人遂与摄影公司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定单协议。

受疫情影响,时隔近一年,两人到店拍摄。在拍摄和后续选片中,又是升级服装、化妆用品,又是加选照片,升级高价相册,架不住店员的推销,两人先是签订一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用于升级服装、化妆品等,后又签订一份24000元的“补充协议”用于选片、相册等的增项。由于付不出高额费用,店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花呗、分期乐等网贷服务进行借钱消费,一通操作,最终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能支付。

离店后,小敏和小萱越想越后悔,两人都是在校学生,没有收入来源,实在无力承受,于是当晚联系选片师,多次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没法改”为由拒绝。两人随后投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消保委寻求帮助,协商未果,消保委启动与上海虹口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送法院诉调中心。由于分歧过大,调解不成,法院诉调中心为消费者开启绿色通道,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

日前,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小敏和小萱称,拍摄期间,两人多次提出删减照片、降低套餐标准,但摄影公司店员以各种说辞劝说,选片时更是软磨硬泡了近5个小时才得以离店,摄影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且2019年至今,该摄影公司被消费者投诉到消保委的案件高达40余件,足以证明其存在诸多不规范经营之处,存在过错,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摄影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万余元,合同余款5,900元不再支付。

对此摄影公司辩称,公司经营规范,所有套餐都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如若解除协议,消费者应承担合同约定总金额的90%的违约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摄影公司按照原告小敏和小萱特定的服装、化妆、拍摄、选片、选相册等要求,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进行相应工作,最终需要提交精修电子照片、相册、摆台等工作成果,小敏和小萱则给付约定的报酬。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小敏和小萱为定作人,摄影公司为承揽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综合案件事实,小敏和小萱享有对系争系列协议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向摄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虽然法律保护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但是定作人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任性”为之。第一,定作人应在承揽工作完成前解除合同。第二,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第三,定作人应当赔偿因其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小敏和小萱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补充协议,当天提出变更,三天后向摄影公司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已向摄影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两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摄影公司的损失,摄影公司要求小敏和小萱承担后期增项费用的70%的违约责任和20%的惩罚性违约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敏和小萱解除合同的行为遭受何种损失。虽然摄影公司辩称其已经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在小敏和小萱向其提出解除系争协议前完成,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摄影公司不应就该扩大的损失向小敏和小萱要求赔偿。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对于1100元的定单协议,小敏和小萱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摄影公司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摄影公司合理损失。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摄影公司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2.4万元的补充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摄影公司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小敏和小萱要求解除该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上海虹口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和2.4万元补充协议依法解除;摄影公司返还小敏和小萱1.86万元;驳回小敏和小萱的其他诉请。

审理中,摄影公司称系争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依约履行,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这亦是合同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但是,合同法同时赋予了定作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定作人放弃或终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另外,摄影公司的这种不规范推销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强买强卖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本案中,法院尤其注意到对该方面事实的审查。从庭审看,双方均认可签订系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敏本人也当庭表示店员仅是在两人选片时对其有过诱导语言和限制删除的行为,并引导其开通网贷消费,并未提及摄影公司存在任何暴力、威胁手段对两人进行强迫的行为。所以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摄影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小敏和小萱而言,其系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理应明知自己的消费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理性对待被告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从而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而于摄影公司而言,其作为经营者,理应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在本案中,摄影公司明知两原告消费能力有限,却在销售服务和推销产品过程中一步步提高套餐价格直至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不得不通过网贷借钱消费,对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影响,实属不妥;希望规范经营行为,共建和谐消费环境。(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系化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编写:上海虹口法院 姜叶萌)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