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骂人一时爽 判决担责后悔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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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某诉称: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因工作需要,在微信中建立了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该群中共有 364 人。林某某系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专职会计,也在该群中。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 时许,被告陈某某进入社区政策宣传群。截止当日下午 2 时 55 分,陈某某在该群内发送微信 50 余条,其中有这样的表述“尤其是那个林婆娘是怎么当村会计的,一个连小学都没毕业的娼妇。”当群内其他人员看到这条微信后善意提醒陈某某,而陈某某继续说“你那个办公室简直是一个淫所。”林某某从事的工作,与陈某某没有生活和工作上的交集,也没有利益上的冲突。陈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应为人师表,明辨是非,具有较高的素质和道德涵养。陈某某选择在覆盖面广、点击量大、转发量大、传播速度快的微信群平台捕风捉影,发布捏造的事实,对林某某恶毒中伤,具有主观恶意和不可告人的目的。被告的行为严重贬损原告的名誉,导致社会对原告的评价降低,公信力被洗白,致使林某某背负莫须有的骂名,身心受到严重打击,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面临崩溃,现已无法开展正常工作。故请法院判令:1.陈某某在重庆法制日报和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向林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收回影响;2.陈某某赔偿林某某精神抚慰金 2000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渝0238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的公告栏张贴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的公告(公告期限十天,赔礼道歉公告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林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被告陈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向原告林某某赔礼道歉的行为,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上,费用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00.00 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理由】
“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的主要成员有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林某某在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担任会计职务,被告陈某某在 “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中称原告是“娼妇”,具有明显的贬义,带有人身侮辱性,致使林某某所在社区对其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陈某某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给林某某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限于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因此陈某某应在该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鉴于陈某某已退出“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陈某某应当在巫溪县红池坝镇小河社区的公告栏处张贴其向林某某赔礼道歉的公告,为林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案中,陈某某的不当言论具有人身侮辱性,给林某某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主观过错较大,酌情支持林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1000.00 元。
【案例注解】
本案中,引发名誉权纠纷发生地点是案涉当事人共同所在的“小河社区政策宣传群”微信群,是属于社区居民出于宣传政策和沟通工作的意图在互联网平台上构建的线上社群,微信群成员多达300余名,微信成员主要为社区干部和社区居民,客观上微信群的存在带有一定公共属性,陈某某微信群中发表带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论,无疑会导致林某某所在社区对林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林某某名誉权实际受损的现状,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当事人更应当谨言慎行,对其随意贬损他人的不当言论,法律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利于维护互联网平台的风清气正,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塑造、培养在移动互联时代下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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