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电影未能如期上映,投资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管飒爽 孟良燕,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家住如东的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率高,于是投资了某文化公司的电影众筹项目,并与这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电影出品合同,投资16万元享受该电影0.1%的收益,但电影拍摄后一直未能如期上映。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16万元。日前,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2019年7月,其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约定该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摄,其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0.1%的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电视台版权收益、海外版权收益。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立项、拍摄、制作、发行,并及时向原告提供拍摄的相关信息、费用及进度。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原告认购份额。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16万元投资款,但直至2021年7月电影仍未上映,因文化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被告文化公司未答辩。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履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文化公司应当电影在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进行公映,案涉电影已于2020年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的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电影公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电影未能如期公映具有合理事由,最终导致陈某享受电影票房收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本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近年来,许多人看重电影行业的高回报率而进行投资,但电影拍摄、发行等事项受多种因素影响时常存在延期或无法上映的风险,电影投资者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知识,作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持理性,不能盲目投资,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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