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域外证据公证和使领馆认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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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有些证据是在国外形成的情形,比如说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国外期间所立的、继承人在国外签署的各种继承声明、继承人提供的其在国外的居住证明或护照等身份证明;等等。对于域外形成的证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国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只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履行条约手续即可,不再需要中国使领馆的认证。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非国家机关或者依法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制作的文书、或者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非依据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为私文书证。
其次,在国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仍然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条约手续。身份关系的证据涉及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是其他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一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详细的检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并不限于当事人举证,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
第三,除了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外,其他在国外形成的证据,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没有再保留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的强制要求,由此可以推知,其他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已经无须进行公证或认证。司法实务中,不能再以没有公证机关公证或使领馆认证为由,质疑这些其他在国外形成的证据。
第四,对于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则应当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首先需要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香港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章。在澳门形成的证据,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先经过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再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进行办理。
第五,尽管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或履行了条约手续,但仍然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域外证据也不例外。另外,公证或认证手续,通常也只是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证据实质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问题,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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