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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事实,当事人的自认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日期:2022-11-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哪些事实,当事人的自认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以下事实不得作出自认,即使当事人作出自认,法院也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1.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 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

3. 涉及公益诉讼的事实;

4. 涉及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事实;

5. 涉及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事实;

6. 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

在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场合,由于事实已经被证据所证明,从发现真实的角度出发,不能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这里的“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与法官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内心确信的事实不相符,且当事人的自认不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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