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庭审

自认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各类型之间有何区别?

日期:2022-11-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认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各类型之间有何区别?

根据不同的标准,自认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 根据自认作出的场合,可以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或者陈述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这里的“诉讼过程中”,是指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均属诉讼中的自认。

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不同,诉讼外的自认只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其本身与证明责任无直接关联,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只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2. 根据自认是否附加条件,可以划分为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完全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全部予以承认,又称为无条件自认。完全自认能够免除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限制自认是一种有条件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限制自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在承认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独立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比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提出借款已经偿还或者清偿期限已经延长,这里的业已清偿和清偿期限已经延长的主张即为附加的独立防御方法。二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只承认其中的一部分。比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被告只承认借款5000元。在限制自认中,自认一方应当对所附条件按照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举证。

3. 根据自认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划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明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通过言词或书面方式予以积极、明确的承认。默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或者不争执,即通过沉默的方式作出消极的承认。对于默示自认,只有在法律规定视为自认时,方能产生自认的效力,故又称为准自认或拟制自认。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将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作为确认默示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即必须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才能视为自认。这里的“充分说明”,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就当事人沉默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并告知其对认为不正确的事实有反驳的权利和有权提出有利的申请等。

4.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当事人自认和代理人自认。当事人自认是指当事人本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代理人自认是指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的承认。学理上一般认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作出自认。

而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言,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自认,但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当事人在场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认与自己的意志相抵触,可以请求撤销代理人的自认,使代理人的自认归于无效。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