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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明示自认应当采用何种表现方式?

日期:2022-11-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讼中的明示自认应当采用何种表现方式?

对此,我国现行法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认为,诉讼中的明示自认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比如被告在答辩状中直接作出自认,或者当事人向本案审理法官提交书面自认、口头表示自认。当然,当事人口头自认的,应当被记入审前准备笔录或者审理笔录,并由自认人、本案审理法官、记录人等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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