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基础文件。但是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却非常淡薄,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当中的作用,仅将其作为公司申请设立过程中的一份普通法律文件;对于很多重要事项也未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明确,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
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当中对此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话,一旦发生争议,“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
再比如,《公司法》第38条规顶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第47条第(三)项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但是,因为法律缺乏更明细的权限说明,到底何种程度是经营方针,何种程度为经营计划,在实践当中有时是难以说清的。权限划分不清,发生争议和纠纷的概率也就明显增加。
因此,公司设立人在筹备公司章程时,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根据公司自身的情况,将章程条款进一步明确,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机构,避免因为章程规定不完善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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