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其目的是维护市场交易的确定性。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条规定的就是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均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甲将本属于甲乙两人共有的房子,擅自以市场价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此时的丙因有偿转让而善意取得了该房子的所有权。乙虽然对甲丙之间的转让并不知情,但此时的乙已经无权向丙追回该房子,乙只能向甲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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