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仅针对不动产而言吗?
用益物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物质资料的所有与需求之间的矛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必然结果。根据《民法典》第323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用益物权不仅是针对不动产而言,也包括对动产因占有、使用、收益发生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适应了商品经济要求扩大所有权、扩展财产使用价值的需求,对于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效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无不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民法典》中规定了哪几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民法典》规定了以下5种典型的用益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另外,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也属于用益物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