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民事诉讼律师

新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日期:2021-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4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民法典》第981〜983条之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2)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3)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管理人管理事务开始后,一旦受益人追认,则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就由无因管理制度调整为由委托合同制度来调整,双方均应按本编委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受益人的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受益人事后对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追认,从管理人开始管理事务时起,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从事。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