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应当满足什么要件?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享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因管理应当满足以下要件:首先,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对管理他人事务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是认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这里的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并能成为债务的一切事项,既可以是涉及他人经济利益的事项,也可以是涉及他人非经济利益的事项,既可以是管理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提供服务的事项。最后,管理人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或者有使管理行为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的意思。
满足上述条件的适当的无因管理,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是请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有权请求本人偿还。二是补偿管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受到损害的,如损害的发生与其管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管理人有权向本人请求给予赔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无因管理情形,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和损失补偿吗?
实践中,管理人管理事务虽然不属于无因管理情形,但是本人事实上却享有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管理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讲,且考虑到这种管理的管理人仍有为本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愿,据此,《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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