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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日期:2020-12-28 来源:- 作者:-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证据参见“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

1.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目的,以及预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内部分工;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地点、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的姓名(绰号、代号)及个体特征;

3.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以及成员的主要分工、活动(责任)区域、行为习惯等;

4一按照组织分工,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聚敛钱财、扩充实力、争夺势力范围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

5.黑社会性质组织确立的帮规及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的情况,包括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等;

6.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的动因、时间、地点、手段、经过、结果等。

(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证实内容同上。

(三)物证、书证

如作案工具、帮规、书信、企业营业执照、账本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成员、分工、寻求“保护伞”情况、实施犯罪的方式、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情况及社会危害后果等。

(四)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窝点情况、实施具体违法犯罪现场情况、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攀比心理、寻求靠山或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依托,以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的身份,釆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三、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通过主观、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实践中,证明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1.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持续的时间、地点、危害的对象、领域;

2.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内容、手段、强度、次数;

3.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

四、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收集、审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两个方面的证据。具体证据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要达到的动机、目的;

2.是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活动宗旨、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角色分工、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等;

3.为实现犯罪目的、宗旨所采取的暴力、威胁,拉拢、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手段、方法、途径、渠道;

4.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被害人、结果,以及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

5.本组织在当地或某行业造成的影响情况等。

(二)被害人陈述

1.受到惩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陈述,证实自己所受惩戒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惩戒人、伤情等;

2.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残害、威胁、滋扰的被害人,包括被欺压者、被残害者、被绑架者、被敲诈者、被非法拘禁者、被迫参加赌博、被迫卖淫者等的陈述,证实受侵害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侵害人及个体特征等,以及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

3.被害单位的知情人陈述,证实本单位所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掠夺、敲诈及所受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惩处的意见等。

(三)证人证言

1.关系人、目睹人、围观人、发现人、扭送人、举报人等知情人的证言,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罗、训练成员,对其成员进行惩戒,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个人自然情况,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地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当地或在一定行业范围内形成势力范围,对社会公众心理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

2.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所知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机构、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以及自己被拉拢、收买的情况等。

(四)物证、书证

1.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集会的窝点、主要管理活动场所、经营场所或者是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的场所;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日记、书信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时间,以及该组织由犯罪团伙一犯罪集团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化情况;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称、机构设置、组织成员名册、骨干成员分工名册、招募协议、工资表、组织成员登记表、各种会议记录、任命书、委托书、聘用书、决心书、保证书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规模,以及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身份、内部分工等情况;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规”、“戒约”或“规矩”等书面材料,以及惩戒人惩戒违规者所使用的枪、刀、棍棒、绳索等工具,被惩戒人的医疗诊断证明,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密程度;

5.产权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证明材料,金钱、票据、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等,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违法所得的来源、数量、去向等;

6.枪支、弹药、刀具、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车船牌照及照片等,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按照分工所进行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7.工商、税务、海关、派出所等执法部门的卷宗材料,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情况等。

(五)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意见,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欺压人员及被惩戒人员所受伤害的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亡时间、伤害部位,致伤、致死的原因、器械等;

2.物品估价鉴定意见和产权文书的文检鉴定,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财产状况及损害财物的价值;

3.其他技术鉴定,如精神病鉴定、毒品鉴定、枪支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包括: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要聚集点;

(2)黑社会性质组织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现场;

(3)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场;

(4)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现场,如绑架、非法拘禁、杀人、故意伤害现场,欺压、残害群众现场,走私、贩毒被抓获的现场,从事赌博、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等。

2.人体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人体伤亡情况、致死(伤)原因、致死(伤)工具、因果关系等。

3.物品勘验检查笔录,对犯罪中涉及的物品、犯罪工具、痕迹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同步录像或照片。

(七)视听资料

1.记录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重大经营举措、招募广告录音、录像;

2.重大犯罪案件的现场录像资料;

3.重大犯罪案件新闻录音、录像资料;

4.黑社会性质组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微机数据库软盘等。

(八)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行为人对现场、赃物、被害人的指认、辨认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行为人以组织、领导或者

参加的方式,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行业或区域垄断。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本罪客观方面有的证据具有双重证明功能,既可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结构,又可以证明具体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身份的确认,要通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组织者为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注入资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的时间、地点、交接人、经过、财产数额、财产去向及相应票证;

2.组织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制定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等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结果;

3.组织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结果;

4.组织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原因、经过、结果;

5.组织者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被害人、原因、经过、纟吉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组织者与事实上的核心人物,不能单纯以组织者的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出资人或公认的核心人物。

(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领导者参与制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宗旨、帮规戒律的时间、地点、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3.领导者依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章程,具体行使人事安排权、经营决策权、利益分配权、惩戒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4.领导者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收买、威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5.领导者具体组织、策划、指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名义上的领导者与事实上的领导者,不能单纯以称谓来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定其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领导、指挥、协调的重要人物。

(三)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重点查明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以何种方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分工、被害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明知加入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加入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原因、经过、结果,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身份变化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因被欺骗、被蒙蔽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是否未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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