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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享有和行使股权,参与公司管理,实现投资价值。也就是说,股权是股东资格最具实质性的内容,如果不对公司享有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就没有意义,因此,确定股东资格,就是看是否取得了股权。在此意义上,股权和股东资格之间呈现出一致性。问题是,很多学者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先有股东资格,后产生股权,两者之间是因与果的关系。这是对股东资格和股权认识不清所致。众所周知,公司不同于公益社团或合作社,后两者社员资格的取得不以财产为要件,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社员权是一种完全的身份权;而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完全取决于股份,脱胎于出资人从公司认购或获得股份的过程。因此,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而是与股东资格同时产生,是取得股份法律关系的两个要素。
获得股权就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东资格也意味着拥有股权,两者不是先后发生,不存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当然,股权是一种权利,揭示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价值性;股东资格则指公司团体关系的一种法律地位,反映法律关系的主体方面,侧重身份性和人格性。由此可见,股权与股东资格在本质意义上是相同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再有,股权是各项权能的统一体,但是股东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乃至处分具体股权的权能可以分离。如股东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但他并不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那些被授权行使部分股权权能的人,也不能被视为股东。因此,股东不会因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
就股权与股东资格的关系而言,股权还应当包括股东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股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股东是将享有权利与负担义务集于一身的人。由于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股东履行与其股权相对应的义务,并不一定与股权同步进行,之前或之后依法、依约履行义务,都不会影响股权的享有。但作为义务层面的股权而言,股东可能会因为应尽义务的迟延或瑕疵履行,对股权行使产生不同程度的法律阻碍,甚至丧失股权或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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